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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州市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(试行)


来源:连州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:2022-09-09 17:39:55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连州市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  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,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常态化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留言,是指网民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络问政栏目和人民网《地方领导留言板》等渠道给市委、市政府领导的留言。

第三条  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坚持统一收集、统一整理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,依法、合理、及时处理网民留言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。

第二章    责任分工

第四条 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。

第五条 市信访局负责网民留言的搜集、整理、汇总、转办、督办、反馈、协助答复等工作。

第六条 各镇(乡)、市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、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网民留言的承办、核查及回复工作。

第三章   办理原则

第七条  办理网民留言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依法办理原则。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网民的民主权利,主动接受监督,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,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。

(二)实事求是原则。要从实际出发,积极采纳合理建议,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,认真调查核实留言所提出的问题。凡是应该办理且具备解决条件的,必须抓紧解决;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,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;对于不符合政策、法律规定的,要体现积极态度,实事求是说明情况。

(三)务求实效原则。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处理留言所反映事项,讲实效,办实事,树立良好政府形象。

(四)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原则。

第四章   办理程序

第八条 办理网民留言应坚持以下程序:

(一)受理。市信访局定时收集、整理网民写给市委、市政府领导的留言,并建立转办工作台账。

(二)转办和呈报。市信访局及时将整理、分类的网民留言交由承办单位办理。 对一般的网民留言,由市信访局转至承办单位办理,不再逐级转发;对特别重要的网民留言,经市信访局领导阅批后,呈市有关领导阅批;经市领导批示的网民留言,按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。

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留言,如果所反映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,承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办理,也可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。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后,若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,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市信访局,并说明退件原因。

(三)承办。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网民留言后,对反映事由相对简单的一般网民留言,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;对反映问题牵扯面广、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,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,最迟不超过30天。

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由于情况特殊、一时难以解决而不能按期办结的,由承办单位说明原因,并向留言者做好解释工作。

(四)督办。按照交必办、办必果、果必复的要求,市信访局要按照网民留言办理时限要求,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报送办理结果。

(五)答复与反馈。市信访局即时办理的网民留言,由市信访局答复;承办单位办理的网民留言,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答复留言人。承办单位要建立三审制度,对答复内容经审核后进行答复。市领导作批示的,办理结果同时向市领导反馈。

(六)档案留存。对拟办网民留言、领导批示、转(督)办存根、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。

(七)信息通报。定期通过《每周信访工作动态》,通报网民留言情况和办理情况,报市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。

第九条  对于不宜公开的或网民选择要求不公开的处理结果,网民留言办理单位只向留言人回复的,不得向社会公开。

第十条  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,对所反映问题不及时解决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,依照有关规定,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。

第五章    附  则

第十一条 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上级司法机关有规定的,依其规定。

第十三条 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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